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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由旺镇延姣茶饮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彪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1MACPLA4GX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由旺社区村民委员会花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5〕50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施甸县由旺镇由旺社区村民委员会花园路从事自制鲜果茶饮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行设计并请广告公司制作了含有“ZLBH麒麟大口茶”字样的门头招牌,并于2024年7月19日在“淘宝”平台的“筷创餐饮用品厂”下单定制,并购买了标注有“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糯香”字样及“麒麟”图案的杯套500个,标有“茉莉”图案的杯套12000个,共计12500个。自2025年8月1日起,当事人开始在其制作的茶饮料产品用其购买的“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糯香 ”字样和“麒麟”图案的杯套进行包装销售。根据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包装“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糯香”字样和“麒麟”图案的杯套计算,当事人被查获时剩余标注有“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糯香 ”字样和“麒麟”图案的杯套340个,使用了160个(即销售了160杯),每杯销售单价为9.90元,共获得销售收入1584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标注有“ZLBH 麒麟大口茶”字样的门头招牌,及“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 糯香”字样和“麒麟”图案的杯套进行包装销售茶饮未取得请求人的相关授权。 请求人自2017年起请求人在云南省保山市创立“大口茶”品牌,其是首次将“大口茶”作为字号使用的经营者,主打青柠檬鲜果茶饮,以“一生只做一杯茶”为品牌理念开展经营活动。并先后申请注册了第34781441 号“熠麒麟大口茶”(30 类、43 类)和第52227267“麒麟大口”商标并获得核准。请求人将“熠麒麟大口茶”“麒麟大口”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现制青柠檬鲜果茶饮料,并将“大口茶”“一生只做一杯茶”等文字和“麒麟”图案作为商品标识区别于他人的现制青柠檬鲜果茶饮料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经过请求人长期推广、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特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与请求人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标注有“麒麟精品喝麒麟大口茶喝”“一生一世只做一茶糯香”字样和“麒麟”图案的杯套340个(详见施市监清〔2025〕13-4号)。
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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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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