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蓟州区宏鑫液化气供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学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104298411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尤古庄镇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综执处决字﹝2025﹞第103号
查出当事人未实行实名制销售的行为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12-04
2
津市监执特罚〔2024〕2号津市监执特罚〔2024〕2号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10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4-04-01
3
津市监执特罚﹝2024﹞2号
2023年12月,当事人登记使用的气瓶档案部分遗失,本案中涉及的26支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16支气瓶的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上述行为符合气瓶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当事人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上述行为符合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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