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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四百零七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9J6518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十四区市场A区-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8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的行为,被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药责改〔2026〕1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四百零七分店进行检查,现场通过检查互联网医院处方笺、电脑“雨人”软件销售记录、监控记录发现,该店营业员于2026年4月14日11时15分在执业药师胡**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1盒(批号:4250095、规格:0.5*12*4板、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仍销售处方药。
对当事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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