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大众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玲华 | 注册资本:2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2351851878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坎兰分场茶厂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瑞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加油机共4台,编号为1、2、3、4号4支加油枪。2024年6月29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开展了常规计量检定,4台加油机均贴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合格证,核定日期均为2024-06-29,有效期至:2024-12-28。2024年8月1日,本局委托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进行现场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铭牌标记和结构形式不合格,示值误差不合格,4支加油枪示值误差值结果分别为50.12%、50.01%、50.29%、50.01%,超出JJG443—2023《燃油加油机(试行)》允许的最大误差0.3%。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经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现场计量检定,检定依据:JJG443-2023《燃油加油机》,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4份,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铭牌标记和结构形式不合格,示值误差不合格,4支加油枪示值误差值结果分别为50.12%、50.01%、50.29%、50.01%,超出JJG443—2023《燃油加油机(试行)》允许的最大误差0.3%。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主板ID:ZB1602016、ZB1602033、ZB1602011、18110582)经生产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一、上述的加油机主板硬件(不含监控微处理器)经鉴定均为我公司生产,硬件状态符合我公司型式批准报告。未发现硬件有明显改动与再次焊接,与主板原出厂状态一致。二、上述加油机主板内运行的计量程序均不是我公司的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出厂状态不一致。三、样品鉴定前封条密封完好,鉴定时完好无损。”鉴定结果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内运行的计量程序不是生产厂家的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对厂家鉴定结果无异议,对计量程序的改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自2024年06月29日在加油机常规计量检定后,自2024年8月1日至被查处时,当事人购进0号柴油119817升,购进单价6.66元/升,购进金额798270元,销售118408升,余1409升,销售单价7.18元/升,销售金额850134元,销售利润61572.16元,92号汽油购进14208升,购进单价6.97元/升,购进价格99015元,销售16356升(含上月留底库存),销售单价7.94元/升,销售金额129834.6元,销售利润15865.32元,7月共有销售利润77437.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7437.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 2.没收违法所得77437.4元。 3.罚款1300元。
1300.00元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