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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雄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亚文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KE8B31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8号5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环罚﹝2025﹞19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生产工艺为注塑、破碎、修整检验等,主要生产设施为16台注塑机和4台破碎机,根据当事人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物主要为注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环评要求注塑废气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注塑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西面厂房2台正在生产的注塑机废气未收集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责改〔2025〕6号),故不再下达责令改正的内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
23600.00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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