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和气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安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821MAC3EKKF2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慈利县苗市镇东阳渡村101室(A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105号
经查,当事人与龙山县制氧厂、桃源县广沅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均签订有《气瓶检验协议》。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26日期间对桃源县广沅气体充装有限公司送检的99只氧气瓶(检验瓶),2025年2月14日期间对龙山县制氧厂送检的52只氧气瓶(检验瓶)进行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高压氧气瓶瓶阀更换工作的通知》(湘市监办函〔2023〕239号)第三条 "非保压阀高压氧气瓶在进行定期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时,一律按照《瓶规》要求更换为保压阀" 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 7.2.1.3 (5) 条的规定,落实氧气瓶更换保压阀的检验工作。当事人的主管人员(站长)卓志豪作为气瓶检验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代超(男)作为气瓶检验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氧气瓶的检验、检测过程中,未落实气瓶技术规程和通知要求,对没有更换保压阀的氧气气瓶履行气瓶检验管理工作,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0 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卓志豪,处罚款 5000 元;
3、对检验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代超,处罚款 5000 元。
三项合计,处罚款 60000 元。
115000.00元
张家界市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