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码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碧云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宝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C564X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竹柏路738-750号(双)G1室、G2室、G3室、G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烟处[2025]第355号
2025年06月07日10时1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竹柏路738-750号(双)G1室、G2室、G3室、G6室的上海柔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碧云路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新版)6.6条、南京(炫赫门)5.7条,合计2个品种12.3条用于对外销售,该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10119216074),该批卷烟涉嫌非法生产,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相关涉案物品处理如下: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6.6条、南京(炫赫门)5.7条。
-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7-16
2
浦烟处[2023]第520号
2023年10月23日11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竹柏路738-750号(双)G1室、G2室、G3室、G6室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MEVIUS(5MG)(条包硬盒)0.2条,合计1个品种0.2条,合计涉案物品1个品种,共计涉案物品数量0.2条用于对外销售。其中,MEVIUS(5MG)(条包硬盒)0.2条包装上有“中国关税未付”字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10119216074)。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MEVIUS(5MG)(条包硬盒)0.2条。
-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