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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家彬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71075879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宝来街7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辽02民终20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辽0281民初67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辽0281民初67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4
2023-08-31
(2023)辽0281民初41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5
2023-07-14
(2023)辽0281民初41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6
2019-12-02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1-09
(2019)吉0192民初1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9-09-13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17
(2020)吉0192执18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2-19
2019-12-26
(2019)吉0192民初1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3015.1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29
2019-10-24
(2019)吉0192民初1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鑫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156.77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01
2019-06-13
(2019)吉0192执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6-03
2015-06-03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65号
现查明,当事人厂区内在用储气罐(产品编号R20-6282)制造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2021年1月25日购买,2021年3月份安装,由于受疫情以及厂区搬迁的原因一直未使用,直至2024年7月初,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下投入使用,但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8.1.6.1),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尚在期限内。另当事人工厂内在用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0220526364、20220526365)于2022年5月26日购买,整机起重量为5吨,在未经监督检验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6日安装后投入使用。 对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汽责改〔2024〕65号),当事人现已整改完毕,故对其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实,当事人厂区内在用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0220526364、20220526365)于2022年5月26日购买,整机起重量为5吨,在未经监督检验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6日安装后投入使用,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起重机购销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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