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安市广安区鑫悦印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602MA6BWYLW03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建新街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区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明:2026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安市广安区鑫悦印象酒店的经营者张秀珍进行了询问,据经营者张秀珍陈述,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20日开始正式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主要从事餐饮服务。\n上述复合液态调味料当事人用得时间少,因购进票据丢失,所以无法提供,购进时间、购进地址、购进金额和购进数量都已记不清,上述复合液态调味料从购进回来就开始使用,当事人厨师清理灶台时掺和洗衣粉一起使用,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n 上述鸡汁调味料当事人用的比较少,因购进票据已丢失,所以无法提供,购进时间、购进地址、购进金额和购进数量都已记不清,上述鸡汁调味料从购进回来就开始使用,用于制作排骨汤和鸡汤时调味,2025年4月21日后当事人未使用上述鸡汁调味汁,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店内并没有鸡汁调味料的替代品;\n 上述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广安临港大市场唐干货调料批发中心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件,购进金额为220.00元,能提供购进票据,上述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从购进回来就开始使用,用于制作凉菜调味,2025年11月9日后当事人没有使用过上述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n 上述糯米锅巴是当事人从广安临港大市场唐干货调料批发中心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购进金额为90.00元,因购进票据上未写明日期,当事人已忘记购进时间,上述糯米锅巴从购进回来就开始使用,用于制作干锅肥肠时当做配菜,当事人并未发现上述糯米锅巴已超过保质期,于2024年11月15日后还在继续使用,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因当事人餐饮和住宿的费用都是顾客通过收银台上的二维码支付,当事人未建立收款明细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上述糯米锅巴当事人已部分使用,无法认定超过保质期后使用数量,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且不足一万元。\n 当事人一直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复合液态调味料、鸡汁调味料、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但未及时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复合液态调味料、鸡汁调味料、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故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n 1.警告\n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复合液态调味带瓶余0.39kg、鸡汁调味汁带瓶余0.64kg、芝麻香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带瓶余3.08kg、糯米锅巴19包;\n 3.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千元整)。
3000.00元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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