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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民康吉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永茂乡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玉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316723387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永茂乡二段村26幢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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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23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在责令改正期满之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2024年8月7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对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感冒清胶囊1盒,生产批号为20230802,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4年8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生产批号为1240205。该单位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依法立案,并指派刘程、秦伟男两名同志进行调查,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措施,至2024年9月23日查清事实,该案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在责令改正期满之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2024年9月29日,经案件审核机构及办案机构按规定报主管局长同意,提请局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讨论。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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