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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黄羊洼常三汽车电路修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彦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30MA0P230Y7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加油站南2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敖市监处罚〔2025〕168号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用前照灯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在赤峰亿达电器门市购进上述电动车用前照灯10个,购进价格是每个16元,销售了2个,销售价格是每个20元,至案发剩余8个未销售。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前照灯;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前照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20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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