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恋雪冰园饮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尚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EYDL90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社区街上村河边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236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纳雍县恋雪冰园饮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7EYDL90Y,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商品销售;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社区街上村河边组;经营者:谢尚东;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205250368014。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被我局查获的129个汉堡面包,产品标准为GB/T2098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2011200092,生产日期2024.05.13,保质期:A、常温下9天;B、冷冻(≤-18℃)30天(含生产日期和解冻后保存时间),解冻后保存时间:36小时(含解冻时间),生产商贵阳荣多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60克×24。被查获时当事人直接将该批面包在常温下存放于地面,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汉堡面包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贵阳荣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了2件(288个),进价93元/件,每件144个,每个0.65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不能查清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是直接销售,销售时需在中间加入食材再卖出去,加入的食材不同,售价也不同,故没有固定的销售价,当事人上述被我局查获的食品货值金额按进价核算总计83.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经营者谢尚东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由谢尚东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人身份真实的事实;
3.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307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307)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查获并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307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作出延期扣押的事实。
6.《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自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83.85元和不能查清违法所得的事实。
7.由谢尚东向我局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微信下单截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来源合法的事实。
8.办案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该企业公示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没有被作出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以上证据1-7由经营者谢尚东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