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继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761264916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河西区小围堤道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劳动争议
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尚**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劳动争议
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尚**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劳动争议
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尚**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8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8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6
2024-04-0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8
2023-10-16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9
2023-08-1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1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0
2021-05-10
(2021)沪0104民初880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9
2020-10-09
(2019)津0103民初14482号
身体权纠纷
张**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53.2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01
2018-06-29
(2018)津0103民初739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9-06
2018-08-27
(2018)京03民终10455号
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杨*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9-06
2018-04-24
(2017)京0105民初34050号
杨颖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569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6-29
2018-06-25
(2018)津02民初5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29
2017-12-18
(2017)京03民辖终1837号
肖像权纠纷
杨*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25
2016-04-25
(2016)京0101民初3046号
肖像权纠纷
王**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4-05
2016-04-05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5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与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2-20
2014-02-20
(2013)西民四初字第621号
名誉权纠纷
林**诉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在小红书使用账号“伊美尔张淑贤|助理号,(id:7897351807)” 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 “认真交付就是对二十年之路最好的回答……”,2025年8月26日发布 “原来你用过的这些产品都是来自高德美……”,2025年4月21日发布 “如果你也嘴凸没下巴……”的视频,并在视频下方评论中标注(津)医广【2024】第12-25-01号,以上内容为当事人推销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津)医广【2024】第12-25-01号。当事人发布的以上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与所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完全不同。此外,当事人在该小红书账号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文章“逆生长的我 真的没动”中写到“35岁->51岁”用于展示效果,但图中用于展示的工作人员张淑贤实际出生年份为1978年,至文章发布时未满47周岁。当事人为达到夸大宣传的营销效果,在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信息作为证明。
当事人在微博平台“张淑贤医生”帐号于2025年7月29日发布的图文“童颜线主要成分是聚左旋乳酸……”,2025年9月25日发布的视频“警惕‘垮脸’元凶!”,2025年5月2日发布的视频“凸嘴下巴后缩怎么办!?……”均为医疗广告,与所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完全不同。
以上广告均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及2024年9月13日通过小红书平台账号“伊美尔张淑贤|自然美学”(小红书号:7897351807)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在小红书使用公司账号“伊美尔君君看脸”(小红书号:8220637690)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