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开发区味美轩盖浇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春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0MA4D7UBG7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区新风一路汉科南12号门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在荆州区新凤一路汉科南12号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27日,本局收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交函》(荆公分函〔2026〕01号、荆公分函〔2026〕02号)及相关资料,称其在接到本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荆区市监涉罪移〔2026〕2号)后查明,李世发明知“山东滨州阳县千易食品公司”给其供应的食材是速冻调理鸭肉(生制品),仍将速冻调理鸭肉(生制品)切割成卷,谎称“肥牛卷”以7-9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荆州市地区餐饮商户门店,涉案价值约10万元。李世发将假冒的“肥牛卷”售卖给新风一巷众多商户,因涉案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现将部分商户地址、购买次数等资料移交本局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包含城南开发区味美轩盖浇饭店。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张贴价格公示牌,列明多款小炒肥牛套餐售价:①小炒肥牛+鱼香肉丝+ 3素:13元;②小炒肥牛+番茄炒蛋+ 3素:13元;③小炒肥牛+香干肉丝+ 3素:13元;④小炒肥牛+糖醋里脊+ 3素:14元;⑤小炒肥牛+爆炒肉片+ 3素:14元;⑥小炒肥牛+咔滋鸡排+ 3素:14元。同时调取了当事人美团线上店铺自选肥牛套餐:①小炒肥牛+麻辣肉片+自选一荤+时蔬+米饭:外送21.88元、自提:18元 月售:3;②小炒肥牛+红烧肉+自选一荤+时蔬+米饭:外送22.88元、自提:20元,月售:0;③小炒肥牛+红烧牛肉+自选一荤+时蔬+米饭:外送25.88元、自提:22元,月售: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肥牛卷。
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从城南开发区李成冷冻食品经营部,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4斤“中联澳兰”牌霜降肥牛,用于店内制作肥牛相关餐品后销售,在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霜降肥牛于3月2日全部使用完毕。3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昵称“天天冷冻”的李世发,以9元/斤的价格购进定量包装无食品标签的肉卷1袋共6斤,用于店内制作肥牛相关餐品后销售,在购进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本局市场询价,当事人采购时段荆州本地牛肉卷市场单价区间为18元/斤~39.6元/斤,当事人向李世发采购的肉卷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段正常肥牛卷的市场价格,且当事人2026年2月27日购进的肥牛价格为25元/斤,当事人应知向李世发购进的肉卷非肥牛卷。
2026年3月15日至4月10日,当事人使用假冒肥牛卷,搭配蔬菜、猪肉、鸡肉等食材加工制作成肥牛套餐对外销售。其中线下门店售价13元/份套餐,售出27份;线上自提售价18元/份套餐,售出3份,合计销售30份。因当事人肥牛套餐所用蔬菜、猪肉、鸡肉等原材料进货渠道零散、采购时间不固定,未建立原料进销台账,无法拆分核算单份套餐原料成本。本局故以当事人已售的30份肥牛套餐为涉案物品,认定货值金额为4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7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289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如下行政处罚:
1.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处以罚款1000元;
3.对掺假掺杂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