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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兴国镇淑珍早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淑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AP1WN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文化宫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00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2018年10月18日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阳新县兴国镇文化宫路从事餐饮服务及熟食配送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阳新以11元/瓶的价格购买1瓶“海天蚝油”;于2025年5月9日在阳新以40元/瓶的价格购买1瓶“芝麻酱”,货值5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方许可和检验合格证明。由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制作食品时添加进食品使用,且当事人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瓶“海天蚝油”、1瓶“芝麻酱”;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363号
经查,当事人是2010年6月22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油条是从阳新县桂宝馒头店购进的,当天购进数量60根,当天以全部售完。购进价格1元一根,销售价格2元一根,共计价格120元。当事人购进的油条是8月31日付款的,付款金额是1980元,当事人是跟阳新县桂宝馒头店老板一个月结一次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罚款19880元。
1988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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