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才星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才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AKD5A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淋山河镇泡树岗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3〕10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至今在团风县淋山河镇泡树岗村二组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武汉市福鑫来调味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宝乐花椒粉2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销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元。当事人未建立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自称上述食品是2022年12月份从武汉市新洲区冯记干货批发购进,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及进货单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9月7日以3元的价格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福宝乐花椒粉,违法所得3元。
本局立案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福宝乐花椒粉”共计2袋;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福宝乐花椒粉”共计2袋;3.没收违法所得3元;4.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