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古泉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海涛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02L50617298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城路老街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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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区市监食罚〔2023〕34号
2023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在高昌区汇嘉百货超市对当事人2022年6月13日生产的“交河古泉纯净水”进行了抽样。2023年4月17日,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GZ20230306134),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L≦0.005,实测值0.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对其2023年3月31日生产的“交河古泉纯净水”进行了抽样。2023年5月18日,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GZ20230409866),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L≦0.005,实测值0.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商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另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生产了“交河古泉纯净水”50件(每件24瓶,共计1200瓶),以7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50元;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生产了“交河古泉纯净水”150件(每件24瓶,共计3600瓶),除送样检验用了1件外,其余149件以7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43元,合计违法所得13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提交了陈述材料申请从轻或减免处罚,但当事人生产的交河古泉纯净水两次抽检不合格,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陈述理由不予采纳;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93元;
二、处以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罚款。
65000.00元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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