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冯伟海尔专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伟环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L3077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调节部件没有被固封的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之规定,建议本局对林甸县冯伟海尔专卖店经营者冯伟环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调节部件没有被固封的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13盒;2、没收违法所得7元;3、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210.00元;4、合计罚没人民币217元;上缴国库。
罚款0.0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5.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