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金贵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6585945076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 县长庆桥镇先锋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0
(2022)甘1026民初1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买**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2
2020-07-23
(2020)甘0821民初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泾川县人民法院
3
2020-07-23
(2020)甘0821民初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史**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胡**
泾川县人民法院
4
2020-07-23
(2020)甘0821民初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史*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胡*
泾川县人民法院
5
2019-08-14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6
2019-08-14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7
2019-08-14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8
2019-08-14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9
2019-08-06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10
2019-08-06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
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
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9
2020-09-11
(2020)甘1026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祁*、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等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05
2021-06-18
(2021)甘0821执1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史**、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5-06
2020-07-20
(2019)甘1026民初2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泾川县鹏飞不锈钢门窗加工部与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482.14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18
2020-07-28
(2020)甘0821民初10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史*与胡*、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9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自然资罚决字﹝2025﹞4号
经该厂申请,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以宁国土资发〔2018〕103号文件为你厂在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批准临时用地14.9亩(折合9933.8平方米),用地期限为二年(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临时用地期满后,我局多次责令你厂限期归还土地,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归还,仍继续占用。
1、责令你厂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归还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的9933.8平方米集体土地。2、对你厂违法占用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的9933.8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149007元。
149007.00元
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05-29
2
宁自然资罚决字﹝2023﹞23号
你厂在2020年4月28日临时用地期满后,在未经依法批准,继续占用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9923.4平方米(折合14.9亩)集体土地修建隧道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1、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9923.4平方米集体土地。2、对你厂占用的长庆桥镇先锋村七组992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共计处罚992340元。
992340.00元
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