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善财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709578138X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后房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内2527民初3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
大家集团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
2024-05-20
(2024)内2527民初3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
大家集团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3
2024-04-22
(2024)内2527民初3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
大家集团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0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应急罚〔2026〕10号
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无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9-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