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鑫融合置业有限公司鑫融合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家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DUUXC3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二职高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綦江油库处购进了12019升(10吨)0号车用柴油(VI),加入经营场所3号罐内销售,购进单价为7050元/吨;后又于2025年7月2日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江津大丘油库处购进了2427升(2吨)0号车用柴油(VI),加入经营场所3号罐内销售,购进单价为7150/吨。2025年7月30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时当事人3号罐内剩余0号车用柴油(VI)3073.8升。2025年7月30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该加油站3号罐2号机5号枪中抽取了2×3L/桶车用柴油(0号)。经检验,该车用柴油0号(VI)闪点(闭口)检测结果为42.5℃,不符合《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贵州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中闪点(闭口)“不低于60℃”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通过调取当事人3号罐5、6号枪的销售明细,被抽检的该批次车用柴油0号(VI)3073.8升于2025年8月26日调整单价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其检验结果时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元为7.07元/升,货值金额21731.766 元,违法所得3637.82元。
1.没收违法所得3688.56元;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2
﹝遵﹞应急罚﹝2025﹞红7号
遵义鑫融合置业有限公司鑫融合加油站设置有四个受限空间操作井,位于加油站雨棚正下方,主要用于监测油气管道是否泄漏,但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进入受限空间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对遵义鑫融合置业有限公司鑫融合加油站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10000.00元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04
3
遵红市监处罚﹝2024﹞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后,以6.37元/升的价格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涉案0号柴油(VI)3672升加入3号罐中销售,与抽检同批次的车用0号柴油(VI)1489.64升至2024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7.91元/升,货值11783.0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94.05元。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201184)、《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3020118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零售汽油、柴油的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车用燃油的资格; 4.施家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5.《委托书》一份一页、林扬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林扬浩受当事人负责人委托全权办理该案有关事宜及林扬浩身份; 6.《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201184)、《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3020118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黔市监办函【2023】208号)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0号柴油经检验(VI)闪点(闭口)项目不合格;(2)涉案柴油数量1489.64升; 7.2023年7月20日《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綦江油库货物出库单》复印件一份一页、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开具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NO:14975921一份一页,《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綦江油库油料出库合格证》编号:00004900一份一页,《延安炼油厂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询问笔录-1一份四页,证明:(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201184)无异议;(2)不合格车用0号柴油1489.64升,进货价格人民币6.37元/升,销售价格7.91元/升,销售金额共计11783.05元;(3)涉案柴油已售完;(4)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所购进的柴油不合格的情况不知情; 9.现场笔录一份三页,证明:(1)涉案柴油已售完;(2)当事人已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201184)、《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3020118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黔市监办函【2023】208号)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10.《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勘验)照片二份二页,证明:(1
罚款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2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