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兵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3500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区上科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2025)浙0105民初4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0
(2025)浙01行终739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25
(2025)浙01行终739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11
(2024)浙0105行初115号
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1
(2024)浙0105行初173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6
2023-11-08
(2023)浙1023破58号
申请破产清算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天台县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7
2022-09-15
(2022)浙1023民初35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天台县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8
2021-06-21
(2021)浙0105民初32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1
2018-08-20
(2018)浙1081民初7710号之二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远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远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08
2019-02-26
(2019)浙1023执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卡比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2-14
2018-06-13
(2018)浙1023民初1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卡比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30
2018-05-18
(2018)浙0822民初1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2-24
2014-02-24
(2014)济铁中民初字第5-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凯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2-10
2014-02-10
(2014)济铁中民初字第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凯达义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8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3﹞第000373号
当事人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