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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665668064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71号A栋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医保罚决字﹝2025﹞第128号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给予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
19417.70元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02
2
南岗市监处罚﹝2023﹞40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7月17日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现场检查笔录3页、现场打印销售小票2张1页,证明该药店销售药品并开具销售凭证小票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证明该药店证照在有效期内,以及营业场所地址、法人、有效期限、经营范围等情况;3.当事人提供王立芬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法人合法身份;4.2023年8月4日对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人王立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页,证明该药店承认哈尔滨艾美慧提供的2张销售发票、4张药品销售凭证小票是该药店开具,涉案药品是该连锁公司和兴店销售,但其不承认向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承认向会员何小仙个人销售药品;5.当事人2023年8月4日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2张2页、销售凭证小票4张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并给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涉案的6种药品的5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页、购入发票(包括劳务清单)复印件9张8页、随货同行单复印件8页、药品批检验报告复印件8页、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5份6页、销售人员委托书复印件5份6页,证明当事人购入的涉案药品索证、索票齐全,药品购入渠道正规;7.当事人提供药品配送单复印件7页,证明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销售的涉案药品是由连锁总部配送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许广艳身份证复印件1页,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店长许广艳的合法身份;9.2023年8月25日对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店长许广艳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页,证明卢广艳承认其与会员何小仙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购、销药品及收付款事宜,并根据何小仙要求两次给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事实;10.当事人提供涉案的6种药品销售记录2页,证明该药店销售涉案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小票的时间与药品销售记录相符,上述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11.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提供何霜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员何霜的合法身份信息;12.2023年8月8日对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药品采购员何霜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页,证明何霜以单位名义通过微信软件向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兴店采购涉案药品的过程、次数,以及当事人以该医疗机构名头开具销售发票的事实;13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药品采购员何霜提供当事人药销售药品人员卢广艳微信号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使用的微信号及网名;14.哈尔滨艾美慧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药品采购员何霜提供其采购药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录像2段、证明当事人与何霜三次销售药品的交易过程,以及证明当事人明知药品销售对象为医疗美容机构,仍然销售药品并开具发票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本企业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管理,确保以后的药品经营、使用活动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 2.对本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要立整立改,切实规范落实药品日常各项制度,做到有行动、有措施、有落实、有改进、有提升。
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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