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椒江芙丽雅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C9E7Q08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白云山西路203、205、207、209、211、213、215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9
(2026)浙1081民初2518号
合同纠纷
周*
台州椒江芙丽雅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台州椒江芙丽雅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温岭城西医疗美容诊所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台椒市监处罚﹝2025﹞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已过期,货值金额70.3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处理本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无菌注射器; 二、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处理本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无菌注射器; 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