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乾昇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爱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K9X0X8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201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79号
经查明:经当事人确认,消费者投诉的燕窝及铁皮石斛系当事人商行内购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2盒外包装正面有“天然燕窝,新的一天从燕窝开始”的字样,反面有“燕窝 天然 BIRD’SNEST”字样的燕窝,经现场称重,2盒燕窝的净含量分别为28克和32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供货商的资质凭证及海关报单,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盒燕窝予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铁皮石斛库存。当事人称燕窝的包装系网上购入,壮阳益气等功效的宣传是购买的包装上自带的,店内的燕窝都是通过散装称重销售,当消费者有需求的时候,当事人会提供燕窝的包装,当事人未对燕窝的功效进行过宣传,也没有按照包装盒外面的功效对顾客进行宣传。上述燕窝是在磐安的一个经销商处购进的,据经销商称产地是东南亚那边,经销商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未留存,共购进上述燕窝78g,购进价格为18元/g,销售价格20元/g,共售出18g,其余60g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共计货值1560元,获利36元。被举报的铁皮石斛共购进500g,购进价格是0.7元/g,供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未留存,平常是按照散装称重售卖,客户有需求的话,会帮忙包装,销售价格是1元/g,现已全部售出,共计货值500元,共计获利15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上述燕窝和铁皮石斛的合格证标签、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证明及购进发票、燕窝的海关报单和检疫检验证明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燕窝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无合法来源的燕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铁皮石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已进行改正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涉案货值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销售上述无合法来源的燕窝的行为:1、没收上述无合法来源的燕窝60g;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1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铁皮石斛行为:给予警告。 一、二项共计罚没款1036元。
1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