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老河口市天人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丽萍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2343390493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花园路2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5〕517号
当事人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劣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
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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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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