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力圩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5J0A98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黎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计量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的相关规定
56385.37元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