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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月哥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培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JB7D15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丙妹镇环城路江西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到柳州海吉星海鲜市场购进该批不合格江团,购进数量为632斤,购进价格为8元/斤,购进后当事人是沿路从广西三江销售到从江,销售时按10元/斤和13元/斤进行销售,其中500斤按照10元/斤销售,132斤按照13元/斤销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江团未索取合格证明材料。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00×10元/斤+132斤×13元/斤=6716元。违法所得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00×10元/斤+132斤×13元/斤-632斤×8元/斤=166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将案件移送从江县森林公安局,2024年1月5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从公(刑)不立字〔2024〕2号),退由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证据二:2023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江团的情况。 证据四:召回公告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批次江团进行召回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监罚告(2024)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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