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月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095172525X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背村路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1
(2021)京0108民初53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3-27
(2022)京0108民初7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0
2022-01-12
(2021)京0108民初53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23
2021-06-18
(2020)京0108民初28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09
2019-03-15
(2019)京01民终19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09
2018-03-28
(2018)京0108民初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11
2018-05-31
(2018)京0108民初19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韩**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9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11
2018-11-21
(2018)京01民终9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0-22
2018-08-27
(2018)京01民终6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07
2018-05-22
(2018)京0108民初2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0.9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9-07
2018-08-27
(2018)京01民终6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安河桥北店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6﹞171号
你单位于2025年02月24日从星谷(北京)精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24瓶规格为330ml/瓶,生产日期2025.10.07,保质期360天的“星谷精酿德式小麦啤酒”,进价:5.10元/瓶,进货金额为122.40元;有效期内销售了9瓶,销售单价6.99元/瓶,销售金额共计62.91元,有15瓶已超过保质期于2025年12月11日被举报人按特价4.47元/瓶购买的。其中12瓶是按特价4.47元/瓶购买,3瓶是因为举报人在支付时又有优惠支付价格为4.25元/瓶,故举报人购买的过期15瓶“星谷精酿德式小麦啤酒330ML”,销售金额共计66.39元。货值金额66.39元,违法所得66.39元。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39元。
1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2
京海市监处罚﹝2026﹞2号
你单位于2025年08月18日从博焱康源(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24袋规格为200g/袋,生产日期2025.08.11,保质期45天的“稻香村牛舌饼”,进价:9.88元/袋,进货金额为237.12元;有效期内销售了13袋,销售单价12.9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67.70元,你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查询了销售记录发现有11袋已超过保质期于2025年10月11日全部售出,其中就包含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批次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41.90元。货值金额141.90元,违法所得141.90元。 又查,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9日从保定御香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6盒规格为500g/盒,生产日期2025.10.18,保质期4天的“水煮花生毛豆套餐”,进价:8.53元/盒,进货金额为51.18元;有效期内销售了3盒,销售单价12.80元/盒,销售金额共计38.40元,由于当时这批货就剩一盒了,你单位就按临期食品价5.00元售卖,于2025年10月22日售出,销售金额共计5.00元。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综上,你单位两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6.90元,违法所得共计146.90元。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6.9元。
1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3
京海市监处罚〔2024〕3717号
你单位承认2023年12月30日,举报人在你店内购买“炫迈清香葡萄味无糖薄荷糖,22.5g/盒”时对应的价签为10.50元/盒,无10.90元/盒的价签。经再查,物美各门店电子价签的条码及ID是唯一的,一个ID和条码对应一个价签,但价签根据需要可以多次绑定不同的商品,且在价签上会显示商品的品名、国条、规格、产地和库存,这套价签每日凌晨会全部更新价签,价签更新正常的情况下,价签上会显示更新当天日期,每周五会做价签品名反显显示的盘点操作,周五价签品名会显示黑底白字,周六价签黑色反显条会变为白色反显条,以此来判断价签是否有异常,举报日期2023年12月30日是周六,价签反显条应是白色打底,但是举报当日的价签反显条为黑色,且该价签显示日期为2023年04月07日(星期五),所以该价签当时是处于异常状态。你单位承认,2023年12月30日,售货区出现10.50元/盒异常价签时(价签更新日期2023年04月07日,且电子价签品名出现黑色打底显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导致没有对投诉产品进行准确的10.90元/盒的价签标注。事发后,你单位第一时间对价签进行了更换调整,并提供了被投诉产品2023年10月、11月和12月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均为10.90元/盒,未发现你单位存在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行为。你单位承认举报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是店内出具的,也承认举报人购买当时货架上的“炫迈清香葡萄味无糖薄荷糖”公示10.50元/盒的价格属实。你单位无法确定被举报价签存在异常显示“10.50元/盒”的具体日期。你单位于2024年1月2日在店内张贴退差价的告示,除举报人举报价格问题外,你单位未接到其他消费者反映存在差价或要求退款。2023年12月30日(14:28:48-14:29:25)举报人举报时你单位以10.90元/盒共销售7单,货值金额共计76.3元,但当时价签标注价格为10.50元/盒,每盒差价为0.40 元。你单位联系举报人为其退款,举报人拒绝退款。由于被举报价签存在异常显示“10.50元/盒”的具体日期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