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069906089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七棵树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黔0281民初14746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郭**,黄**,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M*,黄**,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李**
盘州市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黔0281民初10097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郭**,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黄**,黄**,李**,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
盘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11-21
(2024)黔0112民初5186号
合同纠纷
贵州直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1
(2022)黔0281民初584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茄**
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盘州市人民法院
5
2021-03-22
(2021)黔0281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盘致火腿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盘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6)黔02民终1122号
追偿权纠纷
黄**
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黔0281民初14746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盘州市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黔0281民初14746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盘州市人民法院
4
2025-02-21
(2024)黔0281民初10097号
追偿权纠纷
李*
黄**
裁判文书
盘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8
(2024)黔0281民初10097号
追偿权纠纷
李*
黄银欢;李小访;何瑀昕;贵州子衿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应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3﹞0390号
2023年6月13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受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盘州市舒麦爱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名称:盘县火腿,生产者名称: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七棵树村,规格型号:500g/袋,保质期:18个月,抽样数量:4袋,单价:49元/袋。2023年6月29日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7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七棵树村的盘州市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将1份《检验报告》(№:01JD202305977)(共4页)和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520200710330557)(共3页))送达到当事人的副总经理李晗手中,并当场向其宣读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检验报告》(№:01JD202305977)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当事人的副总经理李晗陪同下,执法人员对上述《检验报告》(№:01JD202305977)所指的盘县火腿进行清查,该批次的盘县火腿系当事人2023年2月6日生产,规格型号:500g/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量为15袋,库存量为0袋。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盘县火腿为当事人2021年11月份从徐文艳处采购鲜腿并腌制的,鲜腿采购价为15元/斤,该支鲜腿净重约为31斤,采购金额15×31=465元。2023年2月18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盘县火腿,共15袋,销售给了盘州市舒麦爱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40元/袋,销售金额为15×40=600元。除去生产所需成本,所得利润为600-465=135元。本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35元。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对检验不合格的盘县火腿进行二级召回,但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涉案食品。后当事人又积极查找原因,对生产工艺各环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于2023年8月28日将新生产的盘县火腿取样送到安徽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CTT23080402339)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DB52/T 863-2013《地理示志产品 盘县火腿》以及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样大平台核查处置模块截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52020071033055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抽样的事实; 2.《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023年7月7日制作 抽检图片)一份(共6页),证明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在当事人的经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