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3MA5QBLB07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振扶路1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4〕647号
经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于2024年5月28日,从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亮弘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3.4元/公斤的进货价购进5公斤鲜鸡蛋,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4元/公斤对外销售,购进金额67元,货值70元。
2024年6月6日,我局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振扶路197号的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销售的该批鲜鸡蛋开展抽样(抽样单编号: XBJ24450603603634836469 )检验,检验项目为:地美硝唑、多西环素、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 7项。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0日,我局将鲜鸡蛋的《检验报告》(No:BFSQE060077002C)送达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告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鲜鸡蛋库存及销售,该批次鲜鸡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销售该批次鲜鸡蛋共获得利润3.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提供有供货者防城港市防城区亮弘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的《送货单》、付款记录等复印件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的《营业执照》、陈建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陈建荣的身份信息;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5060360363483646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BFSQE060077002C)的影印件各1份,证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3、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被抽检的鲜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及我们及时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防城港市防城区亮弘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N27E222)复印件1份、2024月5月28日的《送货单》、收款记录的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采购收货单》1份,证明涉案鲜鸡蛋的来源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建荣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统计》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鲜鸡蛋的事实及涉案鲜鸡蛋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库存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3.00)。
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2
防区市监处罚〔2023〕85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0日)经监督抽检,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该批次大黄姜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建司鸿业市场的防城区钱三蔬菜批发摊购进。有购进票据,且能够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付款记录。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0日)共购进5公斤,19.34元/公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开始销售该批次大黄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1.80元/公斤,共销售合计5公斤。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9.00元,违法所得为12.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的《营业执照》、陈建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万家和超市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陈建荣的身份信息;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45060363484664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BFSQD070234018C)的影印件各1份,证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大黄姜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被抽检的大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及我们及时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防城区钱三蔬菜批发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MDCCKXF)复印件1份、2023月7月20日的《送货单》、收款记录的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采购收货单》1份,证明涉案大黄姜的来源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建荣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统计》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大黄姜的事实及涉案大黄姜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库存等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区市监罚告〔2023〕8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叁角(¥12.30)。
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