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天夷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益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84MA8T934M0M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新历村高地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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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5〕60022号
2025年8月7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宗杰(以下简称“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实,举报人在抖音平台网店“晴岚茶舍”购买的茶叶“晴岚˙花韵˙金骏眉”“晴岚˙大红袍”“晴岚˙水仙”“晴岚˙武夷红茶”4盒产品是当事人受“晴岚茶舍”经营者沙河口区晴岚茶业商行(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在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新历村高地1-4号生产,成品已全部销售给委托方,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成品及包材;经当事人现场辨认,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与其为委托方生产包装成品一致,其中“晴岚˙武夷红茶”产品标签印有“武夷红茶”字样、“晴岚˙大红袍”“晴岚˙水仙”产品标签印有“武夷岩茶”字样,因“武夷红茶”、“武夷岩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获准使用的公告证明,且当事人实际注册登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地址不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武夷红茶”、“武夷岩茶”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检查期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茶叶的出厂检验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市监执责改〔2025〕60018号)。
当事人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规定,涉嫌构成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武夷岩茶”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3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福建省武夷山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武夷红茶”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福建省武夷山市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辖行政区域,涉案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新历村高地1-4号,均不在以上保护范围内。
经调查,当事人受沙河口区晴岚茶业商行委托进行茶叶生产加工,当事人称委托加工期间由委托方负责成品销售以及产品包装标签等事项,但无法提供产品标签证明材料,当事人作为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当事人表示在涉案产品生产、包装期间对于产品标签印有“武夷岩茶”、“武夷红茶”字样表示知情。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向沙河口区晴岚茶业商行销售印有“武夷岩茶”、“武夷红茶”字样的产品包括:晴岚˙大红袍60g装6罐,单价18元/罐,金额108元,成本价约为14.40元/罐;晴岚˙大红袍125g装4罐,单价37.50元/罐,金额150元,成本价约为30元/罐;晴岚˙水仙60g装7罐,单价18元/罐,金额126元,成本价约为14.40元/罐;晴岚˙武夷红茶60g装25罐,单价12元/罐,金额300元,成本价约为9.60元/罐;晴岚˙武夷红茶125g装10罐,单价25元/罐,金额250元,成本价约为20元/罐;涉案产品货款共计934元,成本总额共计747.20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34元,违法所得186.80元。出货前,当事人未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将2025年生产的茶叶(闽北水仙、小种红茶)进行了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另查明,当事人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的规定情形,涉嫌构成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186.80元;罚款280元
28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