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杨芳开元豆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正才 | 注册资本:0.00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8DPR7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杨芳街塘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当事人通山县杨芳开元豆制品厂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自2025年10月份起,当事人开始生产真空包装酱干,该食品包装标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配料表仅标注“优质黄豆”,未如实标注实际使用的配料(包括水、芝麻、植物油及多种调味料);二是营养成分表系委托印制时套用其他产品数据,未进行真实检测或计算。截至2026年3月24日检查当日,该包装袋已全部用完,无库存。据当事人负责人陈正才口述,共生产涉案酱干几百袋,生产成本因包装设计、购置包装机器等原因高于销售价格。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批发给县城2家超市销售,因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至2026年3月24日止,剩余6袋未售出。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当日上午认识到标签问题后,于当日将剩余6袋产品全部下架。当事人当即发布《召回公告》。并将当日生产的酱干按散装食品在自有门店销售。
当事人生产的酱干配料表没有标注芝麻和油只标注了黄豆,产品虚假标注能量,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以及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主动召回、积极配合调查等法定减轻情节,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