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景山镇隆鑫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汉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154N2E5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景山镇景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5〕2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是5月13日在杨岔河村养殖户唐丽荣处购买的一头活猪,共295.3斤,每斤7.5元,总计2214元,当事人是用现金交易,能提供唐丽荣销售生猪的收据。当事人称5月14日由于车坏了,去不了屠宰场,所以于早5:30左右在自家商店后院与其合伙人程宪军私自屠宰,屠宰完毕后除去头蹄下货、毛和血的损耗,头蹄下货留着自己吃,实际猪肉为225斤。当事人之后与合伙人把猪肉一人一半分别进行出售,猪肉销售价为11元每斤。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总计售出5.63斤,并已追回,现场猪肉共计112.23斤。涉案猪肉货值金额为1234.53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6月10日,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涉案猪肉所检验项目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2025年5月14日,我局接到靖宇县公安局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后,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靖宇县景山镇隆鑫食品商店所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及验讫印章,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未经检验检疫猪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靖市监强制〔2025〕11号)。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6月3日,我局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猪肉样品5.7公斤进行检验,执法人员当日将鉴定期间告知书送达当事人,6月10日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检验检测报告反馈于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报告书送达当事人,2025年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是5月13日在杨岔河村养殖户唐丽荣处购买的一头活猪,共295.3斤,每斤7.5元,总计2214元,当事人是用现金交易,能提供唐丽荣销售生猪的收据。当事人称5月14日由于车坏了,所以于早5:30左右在自家商店后院与其合伙人程宪军私自屠宰,屠宰完毕后除去头蹄下货、毛和血的损耗,头蹄下货留着自己吃,实际猪肉为225斤。当事人之后与合伙人把猪肉一人一半分别进行出售,猪肉销售价为11元每斤。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总计售出5.63斤,并已追回,现场猪肉共计112.23斤。涉案猪肉货值金额为1234.53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6月10日,经检测,涉案猪肉所检验项目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履行了召回程序,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没有证据显示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等方面,拟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12.23斤,罚款人民币70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12.23斤;罚款人民币7000元。
7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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