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美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0110301128171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光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香市监幸福罚字﹝2023﹞52110号
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分装)的“三色米”(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7日,净含量:400克)产品执行标准为Q/HDZ 001S-2020,该单位“三色米”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1766,属于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分装)的“玉米面”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6日,净含量:390克)执行标准为GB/T10463,“玉米糁”(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6日,净含量:390克)执行标准为GB/T22496,上述两个标准中无合格产品质量等级,但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属于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分装)的“八宝米”(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5日,净含量:400克)、“白小米”(生产日期:2022年09月24日,净含量:400克)、“三色米”(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净含量:400克)产品营养成分标示值与实测值不符。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已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标签进行整改并依据食品召回的规定,于2023年8月7日、2023年9月1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召回涉案食品,在召回公告日期内未有召回食品。 1.投诉举报信6份 ,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哈尔滨端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混合米》Q/HDZ 0001S-2020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生产的三色米执行标准为Q/HDZ 0001S-2020;4.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无法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的原因;5.三色米、白小米、八宝米的营养五项检测报告(共13页),证明三色米、白小米、八宝米的营养成分情况;6.整改报告二份及其附件,证明该单位已对三色米、玉米面、玉米糁、八宝米、白小米产品标签进行整改;7.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并积极改正;10.召回公告、召回照片、产品召回记录复印件,证明该单位采取了召回补救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综上,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千元整),上缴国库。
11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