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泽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虎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09398831X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20号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05-11
(2021)陕0303民初756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宝鸡市金台区金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宝鸡市泽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162号
2026年3月12日,我局接到12315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61000000202631280000422的投诉单,投诉内容“宝鸡市泽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多收取水费”。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物业公司管理的雅居苑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自2016年4月1日至今按照4.38元/方收取住户水费,高于宝市价价函【2015】1号文件执行要求的居民水费指导价4.08元/方,将雅居苑小区物业办公用水费交由全体业主分摊。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2025年10月24日,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宝鸡市泽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雅居苑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该公司雅居苑小区物业办公区在小区9号楼和10号楼中间独立二层楼一楼面积138.91平方米,物业办公区未安装独立水表,仅安装公共区域水、电表。办公区水费未独立核算,没有缴费票据,办案人员当场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翟虎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雅居苑小区小区的水费收款收据。责令其在2026年5月31日前对物业办公区域加装水表单独核算,核算公摊水费定期公示,公摊水费单独开票。2026年04月02日办案人员对该物业公司受委托人(邢枝红)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2014年05月10日入驻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2012年12月入驻雅居苑小区,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联盟路20号院,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该小区10栋楼,1626套房屋,小区现入住1080户。至今,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仍属于前期物业,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执行一费制,公摊费用科目属于代收代支的公共能耗费用,应单独列账。面向雅居苑小区全体业主的收费项目分为四项:物业服务费:0.9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水费公摊):0.30元/方;电梯费:(一层不收,二层26,每上一层加收2元)/月;生活垃圾清运费:6元/月/户。 物业办公区在小区9号楼和10号楼中间独立二层楼一楼面积138.91平方米。雅居苑小区物业办公区均未安装独立水,仅安装公共区域水、电表。办公区水费均未独立核算。当事人公摊水费用科目收支情况未审核、未公示。当事人将应由物业公司将物业办公室用水费经营支出列支在公摊费用中,暨违规向全体业主又变相收取了相关水费。由于物业服务办公区域用水无单独的计量表具,无法计算具体金额,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按照4.38元/方收取住户水费,其中0.30元为公摊水费,物业公司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责令其将公摊水费核算后单独列项开票。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