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爱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3NKG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徐东大街50号居然之家家居市场二楼1-2-1063A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6
(2024)鄂0106民初422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
胡*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3
(2023)鄂0106民初150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武汉阅木家居有限公司,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92号
经查,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7日,在武昌居然之家从事售卖家居活动。2021年12月29日,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与客户李文艺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为其(客户)提供上海雨伶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OOMOO”品牌的定制家居,李文艺向当事人支付上述家居款项(该家居预算金额:386,000元,折扣0.68)。2022年5月15日,武汉阅木家居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武汉分公司报价清单(当事人称两者为合伙关系)。2021年12月29日、2022年5月15日,李文艺分两次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其中150,000元为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华收、78,000元为其合伙人武汉阅木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收)228,000元。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在未告知客户(李文艺)的情况下,以81,787元价格从上海统潮木业有限公司订购了非“OOMOO”品牌的定制家居产品(以供给给客户)。2022年10月1日,李文艺收到了当事人订购的上述非“OOMOO”品牌的家居货品共79件。上述涉案产品经查为上海统潮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其提供有上海统潮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统潮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产品材料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的订购付款记录。另查,当事人拥有“OOMOO”品牌持有方上海雨伶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其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OOMOO”品牌特许经营权,2022年6月29日,品牌持有方和当事人签订了“OOMOO”品牌合作终止协议。当事人未将未完成的订单交与上海雨伶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查,事情发生后,当事人联系了客户,表达了其愿意更换及补偿等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事人销售产品价款228,000万元,扣除其订购产品所付成本为81,787元,当事人获利146,21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6,213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民终2213号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文艺向本致舍公司订购OOMOO品牌木制品,本致舍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华在原有OOMOO品牌代理权限终止后于2022年8月4日与杨剑之间的微信往来,以及杨剑在李文艺收货后仍称交付货品就是OOMOO品牌,足以表明本致舍公司明知存在品牌差异而予以隐瞒或欺骗,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一审法院认定本致舍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李文艺为生活需要订立本案合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本致舍公司承担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处理正确。......本判决为终审查判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06民初15082号称“......判决如下:......二、被告武汉本致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艺返还已收取的货款228,000元;......”。?根据法院判决,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二、当事人依法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货款228,000元。
依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违法所得四倍即584,852元罚款。
584852.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