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飞翔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鹏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02MADDY5XE6H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5〕0525022号
经查明:
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从江西万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抄告)购入“舜丰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生产日期:2025/04/17,保质期:90天,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计量方式:散装称重)2件,购入价格为40.8元/件,每件重量为2kg。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产品的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6月14日,从江西万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抄告)购入“舜丰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生产日期:2025/05/28,保质期:90天,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计量方式:散装称重)1件,购入价格为40.8元/件,每件重量为2kg。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产品的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7月6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1个(生产日期:2025/04/17),购进价格为17.4元/kg。拆开时发现霉变情况,于2025年7月8日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对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2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待售商品货架上发现有:霉变的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4包(生产日期:2025/05/28),涉案产品未开封,外包装无破损、漏气情况,包装内明显可见白色菌丝,并与其他包装完好无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共同摆放,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店员共同辨认,确认为霉斑。其余商品未发现霉变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售卖区域现场空调正常运行,未设温湿度计,未设排风系统,摆放涉案产品的商品货架位置处于阴凉干燥处,不会被阳光直射,符合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储存条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货物发生霉变有可能发生在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目前无法对涉案产品发生霉变的原因进行有效溯源。
执法人员现场还向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出示了2025年7月8日投诉人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时提供的材料,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辨认,确认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售卖,同时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场拆开1包包装完好、未发现霉变情况的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与投诉人提供的附件照片进行对比,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共同辨认,确认投诉人提供的附件照片中的涉案产品存在霉变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也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
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按照投诉人购买该款产品当天优惠售价17.4元/kg的10倍,即174元赔偿给投诉人,未对发生霉变的涉案产品退款,投诉人已接收该赔偿方案,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于其经营场所门外张贴了召回公告,对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销售的涉案霉变产品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7月22日,未有消费者因购买到涉案霉变食品向当事人要求进行退货退款赔付。
据投诉人提供的购物清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称量单包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的结算系统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涉案产品购物小票显示: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售价为25.6元/kg,投诉人当日购买时的优惠价格为17.4元/kg,单包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的重量约为0.076kg/包,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霉变食品在霉变后共售出1包,即投诉人购买到的那1包。执法人员无其他证据且无消费者前来因霉变而申请退回,故采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
因投诉人购买到涉案霉变商品时是以17.4元/kg的优惠价格结算,涉案货值金额约为1.32元(0.076kg/?包×1包×17.4元/kg);本局执法人员扣押涉案霉变商品时是以25.6元/kg的售价结算,涉案货值金额为6.81元;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13元(1.32元+6.81元),违法所得为1.3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涉案食品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进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证明及供货者资质材料。
案件性质:
1.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进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证明及供货者资质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