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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匠乡窖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相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082767167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养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1
(2024)京73民终9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3-11-10
(2023)浙0327民初43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钟*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葆臻酒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贵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聚神源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浙江神源酒酒业有限公司,吴**
苍南县人民法院
3
2023-10-19
(2023)黔0304民初6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花溪祥瑞连锁超市,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9
(2023)黔0304民初6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清镇市尚悦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8
(2023)赣11民初1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弋阳县世纪华联超市,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9-07
(2023)赣11民初1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弋阳县世纪华联超市,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4-27
(2023)豫01民再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2-13
(2022)苏0106民初1498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谢*
贵州贵华猛酱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9
2022-09-23
(2022)黔03民初4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迎宾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泰胜耀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宜品佳食品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7-14
(2022)豫01民终11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7
(2024)京73民终9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4-05-15
(2024)京73民终9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4-02-06
(2023)京0102民初219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2023)京0102民初219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2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1-29
(2022)黔0304知民初1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靳**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01-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靳**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8-30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12-03
(2024)京0102执11847号
其他案由
荷花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0-29
2023-01-12
(2022)苏0106民初1498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谢*、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619.75元
民事案件
3
2024-09-24
2023-01-16
(2022)黔0304知民初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花数据某某有限公司与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30
2022-06-28
(2022)沪0104执1888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30
2022-06-17
(2022)沪0104执18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1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2-06-01
2022-04-02
(2021)浙0110民初18568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12
2022-01-28
(2022)浙01民辖终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21-12-17
2021-09-08
(2021)沪73民终6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23
2020-12-07
(2020)沪0104民初140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23
2021-04-26
(2020)沪0104民初140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罚〔2026〕110号
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遵红市监案移〔2026〕4号),称:“2026年4月18日,我局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在广东顺心快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溪物流点发现‘酒厂品鉴酒’40件(6瓶/件),瓶身标注有‘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品质’等字样内容的广告”的案件线索。针对该案件线索,本机关开展了现场核查,内容属实。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再次收到该局《线索移送函》(遵红市监案移〔2026〕2号),该局将涉案财物移交本机关。2026年5月18日,本机关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牟帮辉、卢云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3月10日,将企业名称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变更为遵义匠乡窖酒业有限公司。 2022年9月,当事人为宣传酒厂、提高企业知名度,生产涉案白酒40件(规格:6瓶/件、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酒标标注有“酒厂品鉴酒”“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品质”等字样的广告。当事人将生产的成品涉案白酒一直存放在库房内,2026年1月,当事人为了方便邮寄涉案白酒,将涉案白酒转运至广东顺心快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溪物流点存放。2026年4月1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白酒专项检查时,依法对涉案白酒进行扣押。 另查明,涉案白酒包材的文字内容及设计想法均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因时间久远、资料保管不当,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及运输记录,亦无法提供使用“巴拿
罚款1800元
18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播市监处[2025]330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快照4张,《检验报告》1份,《生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明白哥酱香酒的事实。 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播市监行处告字〔2025〕330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涉案明白哥酱香酒未标示质量等级、生产企业联系方式,违反了相关标准规定,具体如下: 一、GB/T 10781.4-2024《酱香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酱香酒》第5章技术要求的表1、表2和表3中从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酱香型白酒的产品质量等级分为优级和一级,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1.4条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之规定,涉案明白哥酱香酒应当标示质量等级。 二、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条“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之规定,涉案明白哥酱香酒应当标示生产企业联系方式; 当事人生产涉案明白哥酱香酒,未在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和产品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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