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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蓝彬彬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蓝彬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31102MA2E00QY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章塘村道士田本村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4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从衢州新农都处购进440斤芹菜,价格1.6元/斤,货值金额共704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芹菜时索取了票据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但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2024年7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两姐妹蔬菜经营部从当事人处购进了26.4斤芹菜,价格是2.5元/斤,货值金额共66元。上述芹菜经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根据检验报告(No:24JF0712087),检测项目甲基异柳磷,标准指标是≤0.01mg/kg,实测值是0.056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8日,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已售完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当事人销售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法所得11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小食杂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索取该批次芹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者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本案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3.罚款3000元。综上,罚没款合计4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小食杂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索取该批次芹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者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本案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3.罚款3000元。综上,罚没款合计4100元。
3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0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