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小南 | 注册资本:12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00245827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硚口区解放大道17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鄂0102民初60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鄂0102民初60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2
(2025)鄂0104民初624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0
(2025)鄂0102民初60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9
(2025)鄂0104民初57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口供水部,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融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5
(2025)鄂0106民初74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昌供水部,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3
(2025)鄂0104民初57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口供水部,武汉融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8
2025-03-04
(2025)鄂0102民诉前调18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程*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7
(2024)鄂0192民初115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康*,康**
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岛分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东湖高新供水公司,徐**,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25
(2024)鄂0192民初115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徐**,苏**
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岛分公司,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东湖高新供水公司,徐**,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4
(2025)鄂0102民初60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8
(2025)鄂0102民初60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0
2023-04-24
(2023)鄂0105民初40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龚**、武汉华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5
2023-01-05
(2022)鄂0111民初178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0-21
2022-07-14
(2021)鄂0106民初194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肖*、武汉火伦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7
2021-05-25
(2021)鄂08执异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与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16
2021-03-26
(2021)鄂01民终127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范**、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16
2020-11-30
(2020)鄂0103民初7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范**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047.31元
民事案件
7
2021-02-26
2021-01-06
(2020)苏12民终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002250.5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1-04
2020-12-29
(2020)鄂01民终10078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武汉乐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1590.24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30
2019-08-16
(2019)鄂0111民初1054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乐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30
2020-08-12
(2020)鄂0104民初41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胡**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287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武汉市江夏区保利清能西海岸(南区)的供水服务企业,负责对该小区所有贸易结算用民用水表的安装、维护、更换及收费等管理职责。此次专项监督抽查发现该小区G15栋1单元103号民用水表的出厂日期与首次检定日期均为2018年10月,实际安装使用时间为2019年4月。至案发时,该水表已超期9个月,仍处于使用状态,不符合《JJG162-2019 饮用冷水水表》规程第7.5条“周期检定”中第7.5.1款的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该类水表仅实施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须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另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该小区居民在用水表共计4260户,均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安装、检定并投入使用。事后,当事人因受三年疫情影响、2024年“重庆燃气集团事件”连带效应,加之企业面临的成本上升与经营压力等综合因素,未能依规组织水表周期轮换工作,导致小区民用水表均存在类似超期未轮换的情况。本次抽检发现的情况即为其中一例。
另查,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将该水表送至武汉汉水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水表检定站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经检定该水表为合格计量器具。同时,当事人就该小区内其他存在超期使用情况的水表,已向本局提交了轮换计划,承诺将按规定期限内进行轮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600.00元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硚市监处罚〔2025〕217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本案中,当事人负责为两个小区提供居民冷水供水服务,依据《武汉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涉案水表由当事人负责维护管理。
一、洺悦府小区
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5日、2018年9月5日、2019年10月11日将579只、483只、496只居民用冷水远传水表送武汉汉水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水表检定站检定,这些水表的内径均为DN20。
上述水表经检定合格后,当事人按照施工计划随后将水表安装在洺悦府小区,作为居民冷水供水结算水表使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水表均为目录内载明的生活用水表,应当“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根据该水表检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定,冷水水表》(JJG162-2009)“7.5检定周期 7.5.1 对于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 50mm、且常用流量 Q不超过 16m'/h,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a)标称口径 25mm 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的规定及当事人陈述,至本案现场检查时,2017年10月15日、2018年9月5日两批次检定的1062只水表超过检定周期未轮换继续使用。
2025年6月,当事人经过入户调查、施工,对洺悦府小区完成水表更换,实际更换水表1493只水表,其中包含此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超期使用的1062只水表。
二、航天城小区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将396只居民用冷水远传水表送武汉汉水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水表检定站检定,这些水表的内径均为DN20。
上述水表经检定合格后,当事人按照施工计划随后将水表安装在航天城小区,作为居民冷水供水结算水表使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水表均为目录内载明的生活用水表,应当“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根据该水表检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定,冷水水表》(JJG162-2009)“7.5检定周期 7.5.1 对于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 50mm、且常用流量 Q不超过 16m'/h,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a)标称口径 25mm 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的规定及当事人陈述,至本案现场检查时,上述水表超过检定周期未轮换继续使用。
根据工作计划,当事人将在2025年9月内完成该小区水表更换工作。
本案中,两个小区自水表初次检定之日至今,本局未接到水表不准、水表超额走量的投诉,本案违法所得为0。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居民小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居民用冷水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600元罚款。
6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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