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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雅奥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冬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74N1A6G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重庆道1166号丰驰汽车保税展示中心C座四层430室(港东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7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长沙璃煜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043002100211,发票号码为69543844,发票金额9,708.74元,发票税额合计291.26元,价税合计10,000元,开票日期为2022年8月1日,明细名称为运输费。上述发票已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于2022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0,000元。经查明,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该行为是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且你单位使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应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 年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
101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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