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莹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792265217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新22民终775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7
(2022)新民终1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11-18
(2021)新22民终6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03
(2021)新22民初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0-11
(2021)新22民初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09
(2021)新2222民初4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1-09-09
(2021)新2222民初4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1-08-17
(2021)新22民初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6-02
(2021)新2222民初3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05
(2020)辽1302民初28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0
2022-05-11
(2022)新民终1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9
2022-04-25
(2022)新22民申2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02
2022-03-01
(2022)新2201执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30
2021-11-29
(2021)新22民终6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16
2021-07-15
(2021)新2222财保52号
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32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1-11-16
2021-07-15
(2021)新2222财保53号
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45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1-06-15
2021-05-28
(2021)新22财保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6066388.89元
民事案件
8
2021-06-05
2021-05-26
(2021)新民申9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与李**、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30
2020-11-19
(2020)辽1302民初282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27
2020-11-22
(2020)新2222执恢66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1号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到你单位(新疆太姥矿业露天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20 条问题隐患,并交我局依法处理。2025 年 12 月 9 日至 24 日,经案件承办人现场核实,存在 5 项违法行为未及时消除,具体如下:1.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 1 人,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 号第(十)项的要求;2.矿山北采场 20 线+1180m-+1170m 运输道路两处转弯半径不足安全设施设计的 40 米;3.矿山北采场东帮+1170m 作业平台宽度不足安全设施设计的 50m;4.矿山未开展运输的非工作边坡检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6 的规定;5.矿山采场、排土场边坡在线监测系统未运行,未开展人工边坡监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到你单位(新疆太姥矿业露天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20 条问题隐患,并交我局依法处理。2025 年 12 月 9 日至 24 日,经案件承办人现场核实,存在 5 项违法行为未及时消除,具体如下:1.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 1 人,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 号第(十)项的要求;2.矿山北采场 20 线+1180m-+1170m 运输道路两处转弯半径不足安全设施设计的 40 米;3.矿山北采场东帮+1170m 作业平台宽度不足安全设施设计的 50m;4.矿山未开展运输的非工作边坡检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6 的规定;5.矿山采场、排土场边坡在线监测系统未运行,未开展人工边坡监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以上问题违反第 1 项问题,属于矿山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 2,3 项问题,属于矿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 4,5 项问题,属于矿山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第 1 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B,从业人员在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你单位矿山从业人员在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应当至少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的罚款。第 2,3 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A,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 1 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矿山未对 2 处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消除,处 1 万元的罚款。第 4,5 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7-A,有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 1 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矿山未对 2 处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若存在两个以上应当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并最终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 55000 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13
2
(巴)应急罚(2025)3号
2025年5月15日,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山充电站配电室内配置的绝缘手套未定期检查,老化破损。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附表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的规定;2. 矿坑底部备用排水泵损坏,矿方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7.1.5 的规定;3.矿山应急物资库中存放的弹性绷带过期未更换、应急发电机电压表和输出口损坏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5年5月15日,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山充电站配电室内配置的绝缘手套未定期检查,老化破损。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附表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的规定;2. 矿坑底部备用排水泵损坏,矿方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7.1.5 的规定;3.矿山应急物资库中存放的弹性绷带过期未更换、应急发电机电压表和输出口损坏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矿山充电站配电室内配置的绝缘手套未定期检查,老化破损。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附表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40.5.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一般事故隐患每有1项处罚款 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款5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2. 矿坑底部备用排水泵损坏,矿方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7.1.5 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一般事故隐患每有 1 项处罚款 5 千元、最高罚款 5 万元,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款 5 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矿山应急物资库中存放的弹性绷带过期未更换、应急发电机电压表和输出口损坏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1.5.9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责令改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维护、保养次数比规定缺少10%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维护保养次数比规定缺少 10%的处罚款1万元、维护保养次数比规定每多缺少10%增加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3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若存在两个以上应当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并最终合并处罚。”的规定, 决定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5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11
3
(巴)应急罚(2025)1号
2025年5月9日10:20分左右,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电话匿名举报,位于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区域内的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页岩油厂)间冷器维修清洗存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 安排员工高处作业,作业现场隐患问题多。经查,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页岩油厂)在2025年4月25日至5月3日实施了间冷器维修清洗作业, 人员作业现场位于4.6m至27m的高处,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8项规定的三级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段XX、成XX使用钢管、木板搭设的临时工作平台宽度0.4m、长度4m ,无围栏和防护网,不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中8.2.1项“作业脚手架宽度不应小于0.8米” 、8.2.8项“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11.2.4项“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它措施全封闭防护。”的有关规定。
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页岩油厂)在2025年4月25日至5月3日实施了间冷器维修清洗作业, 人员作业现场位于4.6m至27m的高处,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8项规定的三级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段XX、成XX使用钢管、木板搭设的临时工作平台宽度0.4m、长度4m ,无围栏和防护网,不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中8.2.1项“作业脚手架宽度不应小于0.8米” 、8.2.8项“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11.2.4项“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它措施全封闭防护。”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9.5.1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危险作业的危险识别、风险评估、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掌握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现场作业协调和隐患问题的控制排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等7个现场安全管理事项,现场安全管理每缺少1个事项处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无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款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10万元,现场安全管理每缺少1个事项增加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20万元,无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处罚款20万元;对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每缺少1个事项增处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无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款5万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的规定,决定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70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