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建平乡强丽综合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2J2B8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英华村英华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5〕135号
通过询问,镇赉县建平乡强丽综合食品商店经营者江志强承认销售给投诉人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该超期食品进价为0.6元/袋,售价为1元/袋,该批次共进货五袋,其余四袋皆为保质期之内销售,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0.4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025年4月24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到镇赉县建平乡强丽综合食品商店(经营者:江志强)开展调查,经调查店主承认投诉人2025年9月24日到店内购物时,销售给投诉人1袋“周首林”大圣棒,每袋进价0.6元,销售价1.0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7日。该食品超过保质期限,违法所得0.4元,无库存。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镇赉县建平乡强丽综合食品商店(经营者:江志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5“较轻”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4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2
镇市监罚[2024]34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7日,建平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镇赉县建平乡强丽综合食品商店买到超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发现其销售给投诉人的超期食品(1)“卫龙美味素食”大面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共5袋,销售1袋,保质期120天,净含量120克,标价3.00元,生产厂家漯河市平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辣不停嘴”鸡汁豆干,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日,共5袋,销售1袋,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3克,标价1.00元,生产厂家(委托方)株洲市小闲嘴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超保质期。其中“卫龙美味素食”大面筋在进货时已过期,其余4袋自己食用,“辣不停嘴”鸡汁豆干食品的其余4袋在保质期内销售,现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的裁量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25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