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家家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世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TN2L7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龙坪镇会员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21号
当事人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贮存、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项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未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武穴市监处罚〔2025〕149号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测算,该批次不合格甘草金桔(蜜饯)货值金额188元,违法所得为1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2.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390号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