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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祥奇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BQK46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村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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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9号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奇祥百货商店(张奇,身份证号:22038119880528607X)涉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2023年3月5日我局接到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后,于2023年3月7日来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奇祥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在该商店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奇祥百货商店在经营区域内柜台上有2袋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五宝茶”,红色纸袋,密封包装,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2袋“五宝茶”均是150g,为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工作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2袋“五宝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3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负责人张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该商店销售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7.64元,由于投诉人已在快手平台上退款成功,故该商店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五宝茶”2袋。
5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