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义娥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新平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K678UC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古柏门村3组3号2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17号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鲜猪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索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第八条第二款“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在2026年6月5日已收到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知法定整改要求和期限,至2026年6月9日复查时仍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索取并留存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并留存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