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友谊县家家乐两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玉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9U2RY6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康乐路(晨康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调查: 1.经当事人所述,当事人于哈尔滨市批发市场个人推销给当事人,当事人购进该护手霜共计10个,销售价格2元/个,共计货值20元,该批次护手霜未进行销售。 2.当事人经营的百姿汇蛇油护手霜使用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属实。 3.当事人经营的百姿汇蛇油护手霜标示(卫生许可证:(2002)卫妆准字12-XK-24;生产许可证:XK16-108 198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于2017年1月起废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济宁市经开区市场监管中心协助调查,当事人所经营的百姿汇蛇油护手霜标称生产企业为济宁丽浓日化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济宁祥顺纸业有限公司,经济宁丽浓日化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所述,该公司于2017年后已停止日化用品生产经营行为,且并未接受过委托生产,未表明该产品是否为济宁丽浓日化有限公司所生产。当事人所经营的护手霜未标示生产日期,无法确定其是否为2017年后生产。当事人经营的护手霜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QB/T1858-2004,经查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香水、古龙水),并非护手霜所使用的标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属实。 4.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留存并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或凭证;当事人未留存交易记录及进货票据,无法确定该批次护手霜进货来源,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护手霜10个,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护手霜,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购进数量;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5.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强制〔2023〕10004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对该批次护手霜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6.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友市监妆扣〔2023〕10001)一份,证明该批次商品清单; 7.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延强〔2023〕10002)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延长对该批次护手霜扣押期限; 8.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解强〔2024〕10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2
友谊市监处罚[2023]8号
经我局调查,该店的日常经营由经营者赵玉琢和他妻子共同经营。当事人称今年年初进购“舒肤佳”香皂3箱,每箱里有20盒,共60盒香皂,每箱进货单价为33元,每盒进货单价为1.65元,进货成本为99元,每盒销售单价为2元,共销售38盒,销售总计76元,未销售的22盒香皂于2023年5月23日被我局扣押,货值44元。上述60盒香皂货值共计120元。当事人称涉嫌侵权香皂是今年年初从哈尔滨一地下批发商处进购,未保留进货记录,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也未能说明商品提供者。经商标持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该批送检商品样品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涉嫌侵犯“舒肤佳”商标专用权的香皂22盒; 2.赵玉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赵玉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舒肤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意义、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5.《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行强〔2023〕1002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侵权商品清单; 6.《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友市监鉴委〔2023〕1001号),证明我局向商标持有人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品样品鉴定; 7.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8.《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友市监鉴结〔2023〕1001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经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及其享有的权利; 9.检查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舒肤佳”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