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598504587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20
(2019)浙0481民初2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19-04-16
(2019)浙0481民初2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9-20
(2019)浙0481民初2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19-05-12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18-09-20
(2018)浙0481民初5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18-08-07
(2018)浙0481民初1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之康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18-04-17
(2018)浙0481民初1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之康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4
2022-06-06
(2022)浙0481执费311号
其他案由
海宁市人民法院、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09
2020-04-13
(2020)浙0481执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10
2019-01-22
(2019)浙0481执366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7136.60元
执行案件
4
2019-10-11
2019-09-04
(2019)浙0481民初2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448.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9-19
2018-12-25
(2018)浙0481民初10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与中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04
2018-08-07
(2018)浙0481民初5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5174.6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04
2018-08-01
(2018)浙0481民初1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凯之康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890.93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16
2018-12-27
(2018)浙0481执416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凯之康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2-15
2015-12-15
(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上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43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12-15
2015-12-15
(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鸿塑业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玖格海绵地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1.7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00号
经查明,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期间擅自在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3-1号的厂区内建造7幢钢棚〔1号棚面积为169.82平方米,2号棚面积为578.37平方米(夹层面积289.15平方米另计),3号棚面积为286.83平方米,4号棚面积为476.67平方米,5号棚面积为273.84平方米,6号棚面积为329.33平方米,7号棚面积为9.33平方米〕,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及编号详见《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小结》〔编号:(实)2023第063号〕。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7幢钢棚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下旬自行拆除2号棚及棚内夹层。经造价咨询,剩余6幢钢棚的建设工程造价分别为26446元、56028元、340752元、140522元、68312元、1838元,合计633898元。本局认为,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厂区内违法建筑面积1545.82平方米,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6幢钢棚造价陆拾叁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633898)5.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4864)的罚款。限浙江嘉鸿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造价陆拾叁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633898)5.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4864)
668762.00元
海宁市综合执法局
2023-11-14
2
湖路政罚〔2023〕02J530
2023年8月15日16时4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孙明伟、琚华在G104(京岚线)长兴方向1351K+800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M2815重型仓栅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将车辆引导至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达4.29米,载运的货物可分解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高度超限0.29米。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