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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鄂城区齿香香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Q44L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粮管所综合楼自南向北第六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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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7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豆泡”1袋(剩余0.93KG);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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